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要求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为了报复社会,蓄意破坏正在运行中的火车关键部件,希望火车发生倾覆事故。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例如,某人为了图省事,在维修船只时故意不按规范操作,对船只可能在航行中出现危险持无所谓的态度,最终导致船只发生故障,这就属于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罚,同时也表明了该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区别。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是按照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对危害结果的认知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破坏交通工具时采用了非常隐蔽、专业的手段,就很可能表明其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而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交通工具被破坏,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总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故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