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是一个在处理环境损害纠纷时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虽然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同时,对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比如,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导致附近居民的农作物受到损害,但居民一开始并不知道是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所致,后来经过专业检测才发现问题,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居民知道这个情况时开始计算。但如果从损害实际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即便居民后来才知道,法院一般也不再予以保护,不过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所以,在遇到环境损害的情况时,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状况,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