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追诉期是多久?
我想了解下,环境污染相关案件的追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最近听闻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但不清楚从事件发生到可以依法追诉的时间跨度是多少,很担心过了一定时间就不能追究责任了,想弄明白这个追诉期具体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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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在法律上被叫做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前面所说的追诉时效规定,这个罪如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此外,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立案,或者被害人依法控告而应立案却未立案的,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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