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我之前和人有债务关系,现在有人加入了这个债务。我和原债务人约定了违约金,不知道这个加入债务的人需不需要承担违约金。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对于这种债务加入的情况,新加入的人要不要承担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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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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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多了一个人来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还钱,但原来的债务人还是有还钱的责任。 在违约金方面,这其实和债务加入者是否要承担有关。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当债务加入时,判断债务加入人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关键在于其加入债务时的具体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债务加入人在加入债务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全部债务,那么他就要承担违约金。要是加入债务时没有明确提及违约金,那就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从加入债务的相关文件或者双方的沟通中能推断出债务加入人知道并且愿意承担违约金,那也可能要承担。但要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有承担违约金的意思,一般就不用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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