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我公司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时,对是否要把营业外收入算进去拿不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到底包不包含营业外收入呢?要是包含,有哪些具体要求;不包含的话,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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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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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是一个重要概念。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而扣除基数则是用来确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多少的一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明确指出了扣除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而营业外收入并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范畴。 销售(营业)收入通常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制造业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像工业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由于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所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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