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需要法院盖章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但不确定这份协议是否需要拿到法院盖章。不清楚法院在离婚协议这件事上扮演什么角色,也不知道不盖章会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所以想问问离婚协议到底需不需要法院盖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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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民事约定,主要体现的是双方的意思自治。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需要法院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签字后即成立,然后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生效并不依赖于法院盖章,而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因为某些原因产生纠纷,一方将离婚协议相关事宜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或变更时,这些法律文书上会有法院的印章。但这并不是对离婚协议本身盖章,而是法院对涉及离婚协议纠纷作出的司法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正常的离婚协议不需要法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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