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需要民政局盖章?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但不确定这份协议是否需要到民政局盖章才有效。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离婚协议需不需要民政局盖章呢?不盖章会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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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夫妻之间的民事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签字后就成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书面形式,夫妻双方签字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合同即成立。 然而,离婚协议的生效是有条件的。它是以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有当夫妻双方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等程序,最终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才会生效。 关于民政局盖章的问题,民政局盖章并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主要是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虽然民政局会留存一份离婚协议,但盖章更多的是起到存档和证明的作用,并非决定协议效力的关键因素。只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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