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我们商量房子归他。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不会之后出现什么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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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里约定房子归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咱们得先弄明白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归属的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且该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比如,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在离婚时,双方经过商量决定将房子归男方所有,这种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么这个约定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再比如,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像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子约定归男方,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另外,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归男方,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只要是其真实意愿,也是有效的。但如果房子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那么这种约定可能无法实际履行。所以,离婚协议书里房子归男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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