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全责,保险公司赔偿后,肇事者还需要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被判定为全责,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肇事者是否还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作用。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则是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补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覆盖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肇事者通常不需要再额外赔偿。但要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比如超出了保险的责任限额,或者某些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肇事者额外承担),那么肇事者就需要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例如,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产生了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而保险赔偿只涵盖了部分,剩余的费用就应由肇事者承担。 此外,如果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其他间接损失,而这些损失又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肇事者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实际情况中,要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肇事者是否还需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