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原法人要承担债务吗?


在探讨公司转让后原法人是否要承担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公司本身;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般而言,公司转让后,原法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承担,而不是由原法定代表人承担。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让原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原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用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所以,公司转让后原法人(公司)本身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