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函是否需要被通知人盖章?

我最近在处理特许经营相关的事务,收到了一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函。我不太确定对于这份披露函,我作为被通知人是否需要盖章。我担心不盖章会有法律风险,盖章又怕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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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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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信息披露函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相关信息的重要文件。它的目的是让被特许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加入特许经营体系的决策。 关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函是否需要被通知人(也就是被特许人)盖章,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强制要求被通知人必须在信息披露函上盖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主要侧重于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该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但并没有提及被特许人盖章这一环节。 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如果被通知人盖章,意味着被通知人确认收到了该披露函,并且可能对披露函中的内容进行了知晓和确认。这对于特许人来说,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据留存方式。而对于被通知人而言,盖章可能代表着对内容的认可,但如果没有仔细审查披露函内容就盲目盖章,可能会在后续出现问题时难以主张自己不知情。 如果被通知人不盖章,也不影响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只要特许人能够证明已经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被通知人提供了披露函即可。比如通过邮政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有相应的快递签收记录或者邮件发送记录等。所以,被通知人是否盖章不是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程序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但盖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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