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否包括拖航费?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对于拖航费是否属于共同海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拖航行为是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摆脱共同危险,并且是有意和合理地采取的措施,那么由此产生的拖航费可以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拖航是为了让船舶能够继续安全航行,避免船舶和货物面临更大的危险,就符合共同海损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这一条件。比如,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失去动力,为了防止船舶搁浅或沉没,船方雇请拖轮将船舶拖至安全地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拖航费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 然而,如果拖航并非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是因为船舶自身的原因,比如船舶本身故障需要拖回港口维修,且这种故障并非在航程中遇到的共同危险所导致的,那么这种拖航费就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综上所述,拖航费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关键在于拖航行为是否是为了应对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并且是否是有意和合理地采取的措施。在实际判断时,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