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是否需要偿还?


在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担保人通常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就好比在一场交易中,担保人向银行承诺,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自己会帮忙解决。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后,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银行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而不用先找借款人。 所以,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是否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要根据保证的方式来确定。如果您是担保人,建议您仔细查看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以便明确自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