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金是否适用于五年保修期规定?


在探讨房屋保修金是否适用于五年保修期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房屋保修金和五年保修期这两个概念。房屋保修金,简单来说,是开发商为了保证房屋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有钱进行维修而预留的一笔资金。这笔资金通常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而五年保修期则是针对房屋不同部位和设施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定部位,如果在交付使用后的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房屋保修金是否适用于五年保修期规定呢?这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对于适用五年保修期的房屋部位,如上述提到的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等,如果在这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就可以动用房屋保修金来支付维修费用。从这个角度讲,在涉及这些特定部位时,房屋保修金与五年保修期是有对应关系的。 不过,房屋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并不一定与五年保修期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房屋保修金的退还遵循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在五年保修期内结束,且在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生需要动用保修金的情况,那么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适用五年保修期的部位就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了,在剩余的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依然要按照规定进行维修。 综上所述,房屋保修金在涉及适用五年保修期的特定房屋部位质量维修时是可以动用的,但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与五年保修期并无必然的直接关联,主要还是依据合同中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