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否需要双方人员到场?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心里一直有个疑惑。我觉得只有双方都在,把事情当面说清楚,法官才能公正地判案。但又不确定法律上是不是这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司法公正是不是必须得双方人员都到场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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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并不一定要求双方人员必须到场。司法公正,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公平、正义,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的裁判。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便一方当事人不到场,诉讼程序依然可以继续进行,法院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来进行裁判。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出庭,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不过,双方人员到场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当双方都在场时,能够充分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可以更直观地观察双方的表现和态度,更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更公正地作出裁判。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通过当庭的辩论,法官能更好地理清双方的真实意思和责任归属。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可能会采取通缉等措施来保证诉讼的进行,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等,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总之,虽然双方到场有助于司法公正,但不是司法公正的绝对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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