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需要单独立案吗?

我在一个民事诉讼里,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现在不确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不会单独立案来处理这个事情。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管辖权异议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需不需要单独进行立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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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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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该由受理的法院来管,从而提出的一种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要单独立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要求管辖权异议需要单独立案。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并入到原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这一审查过程是在原案件的框架内进行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管辖权的确定原则等来判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那么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意味着案件将更换审理的法院,后续的审理工作会在新的法院展开。如果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案件继续由原受理法院进行审理。 所以,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不需要单独立案,而是作为原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环节来处理。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到复杂的管辖权问题,或者不同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存在较大争议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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