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是否不需要归还保管原物?
我前段时间让朋友帮我保管了一批货物,现在我想要拿回来,朋友却说保管人不需要归还原物。我不太理解,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保管人到底有没有义务把原物归还给我呢?
展开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人是有义务归还保管的原物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也就是说,除非有特殊约定,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保管人归还保管物,保管人也应当归还。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保管人不需要归还原物。比如保管物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灭失。但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所以,通常来说保管人是需要归还保管原物的。如果你的朋友拒绝归还,你可以先与他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