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该如何处理?
我把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朋友帮忙保管,结果朋友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毁损了。我很心疼这些物品,也不知道该怎么让朋友承担责任。我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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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时,这在法律上属于保管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概念来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没有约定,也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保管不善,简单来讲就是保管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保管物出现了毁损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有偿保管,只要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一般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需要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明知保管物需要特定的保管条件,却故意不按照要求保管,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导致保管物毁损,就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当出现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情况时,寄存人可以和保管人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寄存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主张赔偿时,寄存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关系的存在、保管物的情况以及保管物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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