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否承认无离职证明承诺书?


在探讨劳动法是否承认无离职证明承诺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无离职证明承诺书,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向新单位承诺自己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这是员工和新单位之间的一种约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开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新单位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也是为了避免一些法律风险,比如防止员工与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劳动关系等。 那么,劳动法是否承认无离职证明承诺书呢?其实,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禁止无离职证明承诺书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承诺书是员工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完全替代离职证明。 对于新单位而言,无离职证明承诺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风险,但不能完全免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且新单位在明知员工可能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录用,那么新单位可能会与员工一起对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员工来说,虽然写了无离职证明承诺书,但如果因为原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比如影响了新工作入职、导致无法及时转移社保等,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法并没有完全否定无离职证明承诺书,但它不能替代离职证明的法定作用。无论是新单位还是员工,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离职证明相关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