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规定肺结核病人不拘留?
我有肺结核,最近可能面临被拘留的情况,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像我这种有肺结核病的人在拘留方面有没有特殊规定,想了解一下法律到底是怎么说的,会不会因为我有这个病就不拘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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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拘留相关事宜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并没有绝对地说肺结核病人就一定不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对于行政拘留,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如果肺结核病人处于传染期,需要隔离治疗,拘留所会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而对于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所以,如果肺结核病人的病情严重到符合上述不予收押的条件,看守所通常也不会收押,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还是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不过,无论哪种情况,都要以实际病情和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为依据,来确定是否适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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