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还享有受遗赠权?


在探讨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享有受遗赠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赠则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公证遗嘱被撤销时,这意味着该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权是基于有效的遗嘱而产生的权利。一旦遗嘱被撤销,原遗嘱所设定的遗赠内容自然也就失去了依据。也就是说,在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通常不再享有基于该被撤销遗嘱的受遗赠权。 例如,如果遗嘱人原本通过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受遗赠人,但后来遗嘱人又通过合法的程序撤销了这份公证遗嘱,并且没有重新设立新的遗嘱对该房产进行遗赠安排,那么受遗赠人就不能再依据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主张对该房产的受遗赠权。 不过,如果遗嘱人在撤销公证遗嘱后,又设立了新的遗嘱,并且在新遗嘱中再次将财产遗赠给该受遗赠人,那么受遗赠人在符合新遗嘱规定的条件下,仍然享有受遗赠权。同时,如果遗嘱人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撤销决定,那么受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撤销行为无效,从而使原公证遗嘱恢复效力。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被撤销后,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不再享有基于该被撤销遗嘱的受遗赠权,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受遗赠人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