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必然优先于抵押权吗?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我把名下抵押给银行的设备送去维修,结果因为没付修理费,维 修方说要行使留置权。我就想知道,留置权是不是一定就比我之前给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啊,有没有特殊情况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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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并不必然优先于抵押权。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了解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维修,维修完成后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抵押权则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丙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往往是因为对标的物进行了增值行为,如修理、加工等,才产生了留置权,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促进交易的公平。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若留置权人明知该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仍接受该动产,且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权利顺位的特殊约定,那么可能不适用留置权优先的规则。这种特殊约定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当留置权人故意拖延行使留置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 损,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对留置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留置权并不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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