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轻微伤是否成立?
我想了解下,在监管场所内有人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导致他人受轻微伤,这种情况下破坏监管秩序罪能不能成立呢?我不太清楚轻微伤在这个罪名里的判定作用,想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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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被关在监狱等监管场所里的犯人,做了一些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破坏监管正常秩序的事儿,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及轻微伤是否会影响该罪的成立。
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轻微伤本身只是对伤害后果的一种伤情鉴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轻微伤这一结果来判定是否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例如殴打监管人员或者其他被监管人致轻微伤,同时这种行为造成了监管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是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即使只是轻微伤,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相反,如果只是偶尔发生的轻微冲突导致了轻微伤,没有对监管秩序造成实质性的严重破坏,可能就不构成该罪。
比如,某罪犯因为琐事与同监室犯人发生争吵并动手,造成对方轻微伤,但很快被制止,没有引发其他混乱, 这种情况可能就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但如果该罪犯经常在监室内闹事,还殴打其他犯人致轻微伤,严重影响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那就可能构成此罪。
所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轻微伤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次数、对监管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判断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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