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取得了担保权?


在探讨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取得了担保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先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的抵押登记还不能办理的时候,先做一个预告登记,防止抵押人在这段时间把抵押物进行不当处置,保障债权人未来能够顺利获得抵押权。 我国《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主要作用是限制不动产的处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顺利办理正式的物权登记。 然而,抵押预告登记并不等同于取得了担保权。担保权是一种物权,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以不动产抵押为例,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所说的登记指的是正式的抵押登记,而不是预告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债权人才真正取得了抵押权这种担保权。 在实践中,虽然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它和正式的担保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在预告登记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已经取得了担保权。只有当满足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并完成了登记手续,担保权才真正设立。 综上所述,抵押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使权利人取得担保权。它只是一种预先的保障措施,为将来正式取得担保权创造条件。权利人要想真正拥有担保权,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