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罪存在既遂的情况吗?


在探讨过失罪是否有既遂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简单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根本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但觉得凭借一些条件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比如,一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检查车辆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这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司机知道刹车有点小问题,但觉得自己技术好能应对,结果还是出了事故,就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犯罪既遂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故意犯罪,既遂是一个很常见的概念,比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分。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才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结果的发生。没有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比如交通肇事罪,只有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司机有违规驾驶行为,但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更谈不上既遂或未遂。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的说法,它是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