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是否成立?
我之前和别人有一个质押方面的事情,当时没签质押合同,但东西已经交付给对方了。现在有点担心质权是否有效成立,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没有签订质押合同,质权到底能不能成立,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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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质押合同和质权。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权则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从这条规定来看,似乎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是设立质权的必要条件。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表明质权的设立更注重质押财产的实际交付。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但如果出质人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依然可以成立。 不过,未签订质押合同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问题。例如,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重要事项没有明确约定,在后续的债务履行和质权实现过程中,容易引发双方的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质权可能因财产交付而成立,但书面合同是证明质权关系存在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出质人或质权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质权关系的存在和相关约定,这可能会增加举证的难度和成本。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框架下,未签订质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质权不成立,只要质押财产已经实际交付,质权就可以设立。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建议在进行质押活动时,当事人还是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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