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报延期是否要上级检察院批准?
我遇到一个案子,检察院这边说要报延期。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想知道检察院报延期是不是必须要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呢?这中间有什么规定和要求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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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关于检察院报延期是否要上级检察院批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延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里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般由本院检察长批准,并不需要上级检察院批准。也就是说,检察院自身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就能决定是否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而在审判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这里并没有提及需要上级检察院批准,通常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不过,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能会对下级检察院的延期申请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上来说,并非所有的检察院报延期都需要上级检察院批准。总之,不同阶段的延期规定不同,关键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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