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搭便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商业活动中,店名搭便车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里,采取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店名搭便车而言,其实质就是通过模仿知名店铺的店名,利用其已有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度,来为自己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这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就包含了店铺的店名。 当一家店铺的店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时,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如果其他经营者故意使用与之相似的店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该知名店铺或者与该知名店铺存在关联,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实际案例来看,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被模仿的店名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两个店名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程度;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等。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搭便车使用相似店名的经营者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一旦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便车的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为了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在选择店名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特色来打造店铺的品牌,而不是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