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需要签名和盖章?

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给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上面只有盖章没有相关人员签名,我有点担心这样的证明是否有效。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不是必须要有签名和盖章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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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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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需要签名和盖章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该法条并没有明确提及证明上必须有签名和盖章。 从法律原理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盖章是比较关键的。公司的印章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通常就可以认定该证明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的效力是有保障的。这就好比一份合同,只要有公司的章,它就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没有具体人员的签字就无效。 签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如果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名,能更明确地体现出这份证明是经过公司内部流程和授权后出具的。但签名并不是证明有效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盖章,即使没有签名,也不会影响证明的效力。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劳动者在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仔细核对证明上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劳动者姓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果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地方,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进行更正和补充。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转移、新单位入职等手续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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