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我和对方处于同居关系,现在担心如果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能不能继承遗产。想具体了解在不同情况下,同居关系中另一方的继承权利到底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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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首先,要明确继承权的法律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由于同居关系缺乏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形式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事实婚姻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这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作出的认定。 对于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普通同居关系,虽然另一方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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