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案件中是被害人先发表意见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想知道在法庭审理或者相关流程里,到底是被害人先发表意见,还是有其他的顺序安排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矩,也不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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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发表意见的顺序,需要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场景来确定。 在侦查阶段,当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会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陈述案件情况。这时候,侦查人员会根据调查的需要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让被害人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发表意见是配合侦查工作的开展,由侦查人员主导询问的流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此时,被害人有机会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对于案件处理的看法、诉求等,但具体顺序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先发表或者后发表,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听取。 在法庭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这表明在法庭开始陈述环节,被害人有和被告人一同就指控犯罪进行陈述的权利,之后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审判长许可也能发表意见等。但整体法庭的程序是由审判长主持,按照法定的流程依次进行的,所以也不能简单说就是被害人先发表意见。 总之,不同阶段对于被害人发表意见有不同的规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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