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包括交通事故认定?
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对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太认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呢?具体要怎么操作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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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的划分,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形式。它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不会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不利影响。例如,认定书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这只是对事故情况的一种判定,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增减。 法律依据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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