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材料捐赠,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吗?
我公司有一批外购材料,现在打算捐赠出去。在处理税务时,不太清楚对于这批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处理。不知道税法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外购材料捐赠,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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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外购材料捐赠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续由于这些货物、劳务、服务等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而企业将外购材料用于捐赠,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企业把外购材料捐赠出去,在增值税上是要视同销售的。既然视同销售,就意味着可以正常计算销项税额,与之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甲公司外购一批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0万元。后来甲公司将这批材料捐赠给了乙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要视同销售这批材料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之前取得的1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一般情况下,外购材料捐赠,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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