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药监部门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

我之前因为对药监部门的某项处罚决定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我不知道在申请药监部门行政复议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由我自己来选择复议机关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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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药监部门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药监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药监部门属于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所以在这种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可以选择复议机关的。 比如,当某药品经营企业对县级药监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它既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级药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择权在申请人手中。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过,药监部门并不属于上述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范畴。 所以,总体而言,在药监部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通常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复议机关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申请人权益的保障,使得申请人能够选择更方便、更有利于自己的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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