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我在看法律相关的内容时看到‘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话,不太理解其中的含义。这是一种原则规定吗?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为什么不能自己审判自己的案子呢?想了解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依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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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被称作“自然公正原则”,也叫“避免偏私原则”。它的意思是,在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时,相关人员不能同时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一原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为个人利益而产生不公正的裁决。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自身利益和情感的影响。当一个人处理与自己相关的案件时,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比如,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如果让当事人自己来审判,他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不公正的裁决。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条法律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审判人员因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同样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为个人利益或情感因素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总之,“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是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它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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