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什么不愿意讲客观的事实?
我之前遇到个官司,感觉法官判案的时候没怎么考虑实际发生的情况,就按一些证据和规定来判。我就特别不理解,为啥司法不能讲讲客观事实呢?这背后是不是有啥原因啊?我想弄清楚这到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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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其实并非不愿意讲客观事实,而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复杂情况,导致有时看起来好像没有完全按照客观事实来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两个概念。客观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事情,是事情原本的面貌。而法律事实则是通过合法的证据证明,并被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主要依据法律事实来进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要让法官认可某个事实,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 司法活动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能反映客观事实,也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去探寻客观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和资源范围内,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如果为了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而无限期地拖延诉讼,会影响司法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是在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框架内,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而不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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