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人员死亡会构成什么罪名?


醉酒驾驶造成人员死亡,通常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交通肇事罪,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来看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醉酒驾驶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中,如果驾驶人是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一般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例如,驾驶人醉酒后意识不清,操作失误导致撞到行人致人死亡,但并没有主动去冲撞他人的故意。 再说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当醉酒驾驶的驾驶人主观上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时,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驾驶人明知自己醉酒后驾驶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仍然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冲撞,造成人员死亡的后果,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断具体构成哪个罪名,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驾驶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事故发生的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