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探讨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养老保险金,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等。当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为一方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该方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分割。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