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调戏服务员砸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探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地去破坏或者损坏别人的财物,而且这种破坏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触犯法律。从法律概念上理解,“故意”是指犯罪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财物毁坏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毁坏”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比如说,醉酒男砸坏饭店里的桌椅、餐具、电器等财物,经过专业的评估,这些被损坏财物的总价值达到或者超过了五千元,那么就满足了立案追诉的一个标准。 第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如果这个醉酒男不是一次性砸坏财物,而是分三次或者更多次去故意破坏饭店里的财物,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多少,都符合立案条件。 第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假设醉酒男叫上了另外两个人一起在饭店里砸东西,这种多人公然进行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会被立案追诉。 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条款,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比如,虽然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五千元,毁坏次数也不足三次,参与人数也不够三人,但如果毁坏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像引起了群众的恐慌、严重影响了饭店的正常经营等,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立案追诉。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了解这些立案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清楚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