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我因为一些事可能涉及侦查羁押,不太清楚这个侦查羁押的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一个时间,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期限范围,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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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这一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最基本的期限规定,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在这个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调查犯罪事实等。 然而,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两个月的时间可能无法完成侦查工作。这时,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延长程序,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三个月。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还有进一步的延长规定。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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