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多长?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这类合同在撤销权人决定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就会被视为自始无效。 关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于一般的可撤销合同情形,比如因欺诈、显失公平等原因签订的合同,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有一年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年里,撤销权人没有去行使撤销权,那么之后就不能再撤销该合同了。 对于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更短,只有九十日。重大误解通常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对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果当事人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年,但这个期限是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被他人威胁签订合同,当威胁行为结束后,当事人有一年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 另外,不管是哪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当事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也会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期限限制,即使当事人还不知道撤销事由,超过五年后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总之,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所不同的。当事人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权利行使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