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邻居协商,想利用他家土地通行来方便自己,准备设定地役权。但我不知道地役权的期限该怎么定,是可以随便约定,还是有法律规定呢?我很担心期限方面出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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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比如,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包围,甲要进出自己的土地,就需要经过乙的土地,这时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甲就可以按照约定在乙的土地上通行。 关于地役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的期限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比如,甲为了在未来5年内利用乙的土地取水灌溉自己的农田,双方就可以约定地役权期限为5年。 然而,这个约定并不是无限制的。它不能超过供役地和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基于这些用益物权而存在的,如果地役权期限超过了这些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在这些用益物权消灭后,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例如,丙在自己拥有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为丁设立了地役权,而此时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剩下20年,那么丁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20年。 如果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进行补充协议来确定期限。若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要是还是无法确定的,这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合理的期限。 此外,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没有续期的约定,地役权就会消灭。需役地权利人不能再按照原来的地役权约定使用供役地。但双方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续期,重新约定地役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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