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作用。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四种效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任何人都要尊重它。这就好比政府部门发布了一个关于城市交通管制的通告,在这个通告被正式撤销之前,大家都得默认它是合法有效的,得按照它的要求来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行为被依法定程序改变之前,其公定力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比如行政机关给企业颁发了营业执照,这个执照一旦发出去,就不能随意吊销或更改其中的登记事项,除非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情况。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体现,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的力量。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遵守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违反;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要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义务。比如税务机关作出了征税决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执行,纳税人也要按照决定缴纳税款。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总之,行政行为的这四种效力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保障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