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和解协议对保证人有什么效力?

我是一家公司的保证人,现在这家公司申请了破产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我特别担心这个和解协议会影响到我的保证责任,不知道在法律上,破产和解协议对我这样的保证人到底有什么样的效力,我会不会因为这个协议承担额外的责任或者免除一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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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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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而保证人则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关于破产和解协议对保证人的效力,关键在于明确保证人的责任是否会因和解协议而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重要含义。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即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债权人依然可以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和解协议不会使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受损。例如,原本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那么在破产和解协议达成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这一责任。 其次,从保证人的角度来说,保证人不能以破产和解协议的内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和解协议中可能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了减免或者延期,但这些约定对保证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保证人仍然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在破产和解的背景下,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和方式需要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例如,保证人可以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中,申报自己的追偿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破产和解协议并不影响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保证人也不能因和解协议而免责。同时,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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