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我家里老人之前和别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后来又立了个公证遗嘱。现在涉及到遗产分配问题,我就想知道这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哪个效力更大,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依据哪个来处理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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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方照顾另一方生活直到去世,另一方去世后把财产给照顾他的人。 公证遗嘱则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这是一种通过公证来增强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 那么,它们的效力到底如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扶养人付出了照顾遗赠人的义务,理应优先获得约定的财产。而公证遗嘱虽然经过了公证程序,但本质上还是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所以,在处理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的遗产纠纷时,首先要审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协议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考虑按照公证遗嘱来处理遗产。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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