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措施的效力是怎样的?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它的效力在法律层面有着多方面的体现。 从时间效力上来说,证据保全措施一旦实施,就即刻产生效力。自保全措施完成时起,相关证据就被固定下来,以防止其出现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例如,在一些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中,如果不及时进行保全,数据可能会因为系统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而丢失。当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后,就能够保证该电子数据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可供使用。 在对当事人的效力方面,证据保全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对于申请保全的一方,他有权利在后续的诉讼中使用被保全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他也可以对被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活动。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申请对货物的质量状况进行证据保全,那么在后续庭审中,申请方可以用该保全证据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而另一方则可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提出质疑。 从对其他主体的效力来看,证据保全措施对案外第三人也有一定的效力。当法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时,案外第三人有义务配合,不得阻碍保全工作的进行。如果第三人故意破坏被保全的证据,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据保全措施的效力还体现在对后续诉讼程序的影响上。被保全的证据通常会在后续的庭审中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产生关键作用。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拒不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可能会面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方拒不提供被保全的侵权产品生产记录等证据,法院可以根据保全的其他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侵权方不利的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