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该判决、裁定是否对其发生效力?


在探讨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权利时,该判决、裁定是否对其发生效力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共同诉讼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则是指在共同诉讼进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权利登记的相关当事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这意味着,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而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此前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对其发生效力的。比如在一些消费者集体诉讼中,众多消费者因购买到某问题商品而起诉商家。部分消费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也向法院主张权利,此时法院对该集体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同样适用于这些未登记的消费者。因为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对相同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复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那些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登记权利,但同样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他们无需重新进行完整的诉讼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成本。所以,只要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权利,法院之前的判决、裁定就会对其产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