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会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土地享有同等的权益,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所进行的合理流转。例如,甲和乙是同一个村的村民,甲将自己的小产权房卖给乙,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通常是被法律认可有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会破坏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秩序和集体成员的权益。比如,城市居民丙购买了农村的小产权房,这种交易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相转让,所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小产权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清楚合同可能面临的效力问题,谨慎做出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