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约定对方给我交付特定的一件古董。现在对方好像不太想履行,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特定之债都有啥效力啊?我能通过法律让对方必须把这古董给我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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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简单来说,就是债的关系中所涉及的物品是独一无二、特定化的,不是可以用其他物品随便替代的。


特定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特定之债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特定的标的物。这就好比你和对方约定好了要交付特定的古董,那么对方就必须把这个古董交给你,不能用其他的古董来替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不交付特定标的物,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其次是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特定之债中,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在交付之前,标的物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那么这个风险由债务人承担。比如在交付特定古董之前,古董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损坏了,那么债务人不能以古董损坏为由而免除交付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是债权的处分权。债权人对特定之债的债权有处分权,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当债权人将特定之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务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后是特定之债的消灭。当特定标的物灭失时,特定之债一般就会消灭。但如果是因为债务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灭失,那么债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损坏了约定交付的古董,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这也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综上所述,特定之债具有明确的效力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特定之债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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