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概念。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股东的人,从表面上看,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履行股东的义务。而隐名股东则是实际出资的人,虽然他实际投入了资金,但在公司的相关登记材料中并没有他的名字,其股东权利通常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来实现。 关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例如,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反,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 此外,即使协议被认定为有效,隐名股东要想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对新加入的股东有一定的选择权。所以,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只是保障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第一步,要想真正成为公司股东,还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之,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形。同时,隐名股东如果希望最终成为公司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